3月1日,熊某因驾驶货车运载白色散体物料漏撒,导致污染路面,被处罚款6000元。
案件回顾
2月27日上午11时许,重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四大队接群众举报兰海高速公路草街路段路面遗洒大量白色大理石粉浆,绵延数公里长,路面污染严重,影响车辆通行,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迅速沿路追踪巡查,通过遗洒痕迹发现,该车在盐井收费站驶出兰海高速公路。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车辆通行视频,快速锁定了川X1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有遗洒违法嫌疑。执法人员立即收集车辆相关信息,并联系当事人熊某返回现场接受调查。
经调查,熊某于事发当日驾驶川X1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草街工业园区某建材厂装载一车大理石粉浆从草街收费站上高速公路往四川方向行驶。殊不知,该车并不具备运输浆状货物的密封性能,刚上高速,所载大理石粉浆便开始从后厢门遗洒。熊某发现大理石粉浆在遗撒后,立即驶入应急车道处理,可惜面对几十吨粉浆只能束手无策。只得硬着头皮在应急车道往前开,一路遗撒到盐井收费站,熊某怀着侥幸心理逃离现场,结果还是被执法人员查获。
经执法人员勘察,熊某驾驶川X1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遗洒货物污染路面27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根据遗洒污染面积,四大队对当事人按照上限行政处罚6000元,清理污染物费用由当事人自理。为防止此类现象再次发生,四大队通知肇事企业,到大队部进行约谈。
交通执法部门提示:爱路护路,人人有责。希望广大驾驶员、运输经营者及公路沿线的群众自觉增强法制观念,牢固树立爱路护路意识,共同营造安全畅通、环境优美的路域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