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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鬼”告“酒鬼”,浅谈酒鬼酒与酒鬼花生的商标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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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对于一个企业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它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回望过去,企业之间对于商标的争执从未断过,酒鬼酒与酒鬼花生也因“酒鬼”商标起了纷争。

    “酒鬼”告“酒鬼”,浅谈酒鬼酒与酒鬼花生的商标之争

    据资料显示,近年酒鬼酒多次为自己的商标维权,后因与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所生产的酒鬼花生在商标中有雷同便对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诉讼。经过法院二审,最终判定驳回酒鬼酒公司的上诉,并维持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酒鬼花生”商标。

    酒鬼酒与酒鬼花生隶属于不同省市,但却在各自省市享有较高知名度,酒鬼酒产自湖南,馥郁香为酒鬼酒独创,是此香型中白酒的杰出代表;酒鬼花生产自四川,其独特的口味备受四川人民所喜爱,也算是佐酒花生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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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者皆为不同省市、不同产品,为何酒鬼酒会上诉酒鬼花生?

    据酒鬼酒公司单方面表示,“酒”与“花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不管是曾经还是现在,爱喝酒的人都会用花生下酒。而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花生”商品中使用“酒鬼”一词,必然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认为此商品与酒鬼酒公司有关联,这样一来便会对酒鬼酒公司的利益产生损害。因此,酒鬼酒公司才会对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进行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法院)在驳回酒鬼酒方面诉讼请求时,就明确提到:

    第一,"酒鬼"并非酒鬼酒独创,其用于"加工过的花生米上",其显著性并不亚于酒类;

    第二,为花生的"酒鬼",其商标使用已逾十五年,早已成为成都市著名商标;

    第三,两家公司在其"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第四,在无实际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基于商标注册的行政信赖,诉争商标也应予以保护。

    一审败诉后,在北京市高院的二审判决中,酒鬼酒方面曾上诉主张"花生"与"酒"关联密切,若诉争商标使用在"花生"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相关商品与酒鬼酒公司存在特定关联,从而损害酒鬼酒公司利益,但最终还是被法院驳回。据悉,法院驳回酒鬼酒诉讼是因为“酒鬼”为汉语中固有的词汇,并非酒鬼酒公司原创。除此之外,酒鬼酒公司所说的“酒鬼花生运用‘酒鬼’商标对其利益产生损害”并没有相关的证据。因此,法院对其驳回。

    “酒鬼”告“酒鬼”,浅谈酒鬼酒与酒鬼花生的商标之争

    纵观酒鬼酒与酒鬼花生市场,两者虽有着共同商标“酒鬼”,但寻其根本并没有利益冲突。2003年时,酒鬼花生便已在第29类商品“加工过的瓜子”上使用“酒鬼”商标;而酒鬼酒则是在第33类酒精与第30类糖、饼干等商品上使用商标。其所使用的板块也是互不相干,酒鬼花生也并不存在说损害酒鬼酒利益。

    不管是在花生市场还是酒市场,两者皆有盛名,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也绝不会将其混为一谈。面对未来市场的竞争,酒鬼酒与酒鬼花生也因携手同行,共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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