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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他人感染HIV的情况公开,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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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强和杰仔是多年的同学、好基友兼同事,而且在同一个小区居住。杰仔一直暗恋阿强,但阿强只把他当兄弟看待。2016年,阿强感染了HIV,他将自己感染HIV的事实告诉了杰仔,多年来一直相安无事。

    今年,由于阿强工作勤奋,被单位领导视为重点培养对象,还处了一位年轻帅气的BF。杰仔看在眼里,恨在心里,加上自己早前因包养男学生一事在单位闹得沸沸扬扬,更是对阿强充满嫉妒。

    某一天,阿强约杰仔吃饭,见面后,杰仔看见阿强容光焕发,更是心里不平衡。几杯下肚,杰仔越看到阿强的样子,就越生气,回家后,杰仔把阿强感染HIV的事情告诉了女同事小珍,小珍是单位里有名的“大嘴巴”,很快,这事传遍了整个单位,阿强与杰仔因此反目成仇。那么,杰仔算不算侵犯了阿强的隐私权?一起来看看:

    一、何谓隐私

    隐私就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意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于知道的信息,(只能公开于有保密义务的人)当事人不愿意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于干涉的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意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于侵入的个人领域。而隐私权就是指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二、公开他人感染HIV的情况,是否违法

    未经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同意,向第三方泄漏艾滋病感染者、病人的病情,涉嫌侵犯患者的隐私权。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第2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此外,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12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换句话说,杰仔将阿强感染HIV的事实公之于众,属违法行为。阿强可以要求杰仔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初衷更多是出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隐私保护,人们之前对艾滋病的认识不足,80、90年代更是流行恫吓式教育,例如如感染HIV是多么严重、多么凶险,催生了社会大众对于HIV患者的普遍性歧视。为了减少这种歧视,我国出台《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公民自愿检测、保护隐私、不得拒诊等等相关条文。

    三、保护HIV感染者的隐私,会不会加剧HIV的传播

    不会。


    首先,降低某种传染病的流行的主要手段是要宣传教育,普及预防知识,提高防护意识,正确使用安全套。至于传染源的问题,要知道,经过规范抗病毒治疗的HIV感染者,当病载持续检测不到的情况下,不会通过性传播HIV。


    其次,HIV传播只有三个途径:性、母婴、血液传播,而日常工作和生活不会传播,例如握手、拥抱、共餐、共用浴室、共用办公用品等,均是安全的。


    最后,对于恶意传播病毒的,国家也有相关法律条文。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1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故意将艾滋病传染他人。”、第五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结语
    想当年乙肝病毒携带者也是遭受社会的歧视,就业歧视、就医歧视,2003年“周一超事件”的发生(因体检小三阳遭淘汰刺杀招考官),推动了国家层面出台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相关权益和不受歧视。说回来,HIV和乙肝病毒一样,传播方式相似,何必用歧视的眼光看待?现在,我们保护HIV感染者隐私,从某种程度上也是避免类似“周一超事件”的情况的发生。

    艾滋病的传播和同性恋并没有直接联系,两者不应划等号,而且,对于任何一种疾病,我们都不应该将其归结为道德问题。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幸福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消除对艾滋病的歧视不仅是医护人员的事情,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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