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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检说案】假“销售”,真“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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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杨某注册某小程序,通过购买其中的产品成为传销组织会员。该传销组织根据会员发展人员的数量和发展人员购买产品的情况分为资深会员、销售主任、高级销售主任、销售经理、高级销售经理、销售总监、高级销售总监等七个等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发展人员购买产品多少作为返利依据。
杨某参与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人员购买小程序上某产品以获得提成,其发展的下线人员层级达三层以上、人数达三十人以上。杨某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宣传、组织、领导作用,其通过传销活动非法获利五万余元。
2023年,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杨某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图片来源网络) 检察机关认为,杨某参加传销组织,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并要求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他人财物,扰乱市场秩序。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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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传销组织,以“销售”化妆品为名,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发展人员购买产品多少作为返利依据。经肥西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杨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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